中共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 党组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委党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规党纪,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2.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3.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反映问题,按客观规律办事。 4.坚持立党为公。按照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立足全局,公道正派,讲政治、讲正气、识大体、顾大局。 5.坚持分工合作。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既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又要服从会议决定,严守会议机密,执行会议决议。 二、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制定本委实施意见的重要事项,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委属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10000元及以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纪律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沙澧河开发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以及年度工作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等重要事项;
8.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 9.上级规定及党组成员认为需要提交会议的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会议规范 1.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2.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3.党组会议应有超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主持人应向缺席人员通报会议情况。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4.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部室(单位)业务,必要时该部室(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该议题研究完即告退席。 5.委党组设党组秘书一人,负责会前筹备、会中记录、会后出纪要并对决议督办落实和反馈。党组会议要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6.党组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1)会前沟通。有关重要会议议题应在相关党组成员之间沟通协调,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上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党组会议不得临时动议。
(2)提出方案。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出具体方案,并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提交党组会议的议题材料主体包括起草原因及依据、汇报要点、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办事项及建议等五个部分。材料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数据翔实、文字简洁。对涉及资金安排事项应附清单。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有关议题和资料)除不便提前通知和书面通知的议题之外,一般要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
(4)充分讨论。会议在主持人主持下,先由分管领导或部室(单位)介绍材料或议题,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充分讨论。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或由其他成员代为表述。 (5)作出决策。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如决策议题争议很大,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再议。应将每人表决意见记录在册。 (6)形成纪要。党组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除做好会议记录外,会后一般还要形成《党组会议纪要》。 7.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原拟定人选被否定,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临时动议,仓促做出决定。 8.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不便公开或没有批准公开时,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否则,按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或特殊原因,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集体表决的,有关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和党组会议报告情况。 四、决议执行
1.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明确由部室(单位)负责的,一般由党组秘书分别负责通知和督办,并及时向委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2.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无条件维护党组集体领导的权威性;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言行上不能有任何异议的表示。 3.在执行中确有不可抗拒的因素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党组书记应及时处置。
五、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4)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5)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7)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8)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有以上情形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党组集体有以上情形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上,党组存在重大过失的,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领导责任或相关责任。 2.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3.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4.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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