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沙澧河建管委 资金拨付使用程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等。 第三条 机关日常办公经费的使用以及工程建设、物业管理费用的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资金拨付使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二)专款专用原则。各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资金使用程序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各项资金; (三)落实专款专用管理的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问题; (五)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六条 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是否按照合同、协议拨付; (三)是否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四)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资金拨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业务部门审核。工程建设、物业管理费用由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合同、协议等对结算凭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其他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二)财务部门审查。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务部门对结算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四)分管财务领导核准签字。 第八条 各部室各单位应加强资金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取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大额资金的拨付使用,应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实施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程序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