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沙澧河建管委 景区物业管理运行程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景区物业管理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的资金使用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各部室各单位应根据职责,加强对景区物业管理运行程序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景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景区物业管理招标项目进入政府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无需进入政府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自行进行招投标的情况; (三)按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况; (四)招投标中有无“暗箱操作”,假招标、围标、串标的问题。 第五条 对景区物业管理运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是否依法订立合同,明确管理服务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的情况; (二)物业管理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三)物业管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 (四)物业管理资金专款专用的情况; (五)根据合同协议拨付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资金的情况。 第六条 建立廉政合同管理制度。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物业管理招投标、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应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八条 物业管理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实施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程序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