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沙澧河建管委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申报审批、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工程监理、设计变更、质量验收、资金结算、建档管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各部室各单位应根据职责,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建设项目规划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规划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情况; (二)总体规划经委党组会审议决定的情况; (三)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标准、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和投资计划经班子会研究决定的情况。 第五条 对建设项目立项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总体规划及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申报项目的情况; (二)申报项目经党组会研究确定的情况; (三)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 (四)需要论证的项目,经专家论证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的问题。 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应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进入政府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无需进入政府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自行进行招投标的情况; (三)按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况; (四)招投标中有无“暗箱操作”,假招标、围标、串标的问题; (五)有无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第七条 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是否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的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情况以及实施监理的情况; (三)建立材料验收制度的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五)设计、施工变更的,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的情况。 第八条 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按期建成的情况; (二)项目内容变更的情况; (三)按照项目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 (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情况。 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情况; (二)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施工单位建设资金的情况; (三)有无擅自变更投资规模,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问题。 第十条 建立廉政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建设项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项目建设规划、立项情况、招投标情况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实施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程序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